台北市放心窩社會互助協會

第一章 總 則
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放心窩社會互助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促進社會互助發展,關

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之區域內。

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:

懷社會需要幫助之族群為宗旨。

1、媒合各方資源,促成社會互助照應,推展國民安心、放心的生活環境

2、協助需要之社區,進行社區內各項教育、文化、照護等社會公益服務。

3、針對社區特性、居民需要,規劃所需各項活動與服務架構。

4、與轄社有關之機關、機構、學校、團體及村里辦公處協調、聯繫、合

作以爭取其支援社區發展工作並維護成果。

5、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任務之社會公益事項。

第二章 會 員

第 五 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3種:

第 六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

第 七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
一、個人會員:凡年滿20歲贊同本會宗旨,得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

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
二、團體會員:凡各機關、機構、學校及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者,得填

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。團

體會員按繳納常年會費比例推出代表3人,以行使權利。

三、贊助會員:凡個人或機關、機構、學校及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,並

對本會有所贊助者,得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。前項會員名冊

應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

決議予以除名。
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(含死亡)。
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第 八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但應於1個月前預告。

第 九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

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員代表)為一權。但「贊助會員」無上述各權。